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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指定「虎尾糖廠宿舍群」為本縣縣定古蹟。

刊登日期:2015/8/27
發文日期:2015/8/27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47409030B號
主旨:公告指定「虎尾糖廠宿舍群」為本縣縣定古蹟。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、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相關規定。
公告事項公告: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、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相關規定。一、古蹟名稱:雲林縣縣定古蹟「虎尾糖廠宿舍群」。
二、種類:宅第(宿舍)
三、住址:
(一)雲林縣虎尾鎮民主九路9號(副廠長宿舍)
(二)雲林縣虎尾鎮民主九路2、4號
(三)雲林縣虎尾鎮民主九路10、12號
(四)雲林縣虎尾鎮民主九路14號
(五)雲林縣虎尾鎮民主七路1號
(六)雲林縣虎尾鎮民主七路3號
(七)雲林縣虎尾鎮民主七路5號
(八)雲林縣虎尾鎮民主七路7號
(九)雲林縣虎尾鎮民主七路22、24號
(十)雲林縣虎尾鎮民主五路18號
(十一)雲林縣虎尾鎮民主一路33、35號。
(十二)雲林縣虎尾鎮民主三路14號(第二單身宿舍)
四、古蹟及其定著土地之地號:
(一)雲林縣虎尾鎮同心段1102地號(保存範圍1683.05㎡)
(二)雲林縣虎尾鎮同心段1113地號(保存範圍3755.73㎡)
(三)雲林縣虎尾鎮同心段1118地號(保存範圍1612.26㎡)
(四)雲林縣虎尾鎮同心段1122地號(保存範圍5587.52㎡)
(五)雲林縣虎尾鎮同心段1129地號(保存範圍3521.57㎡)
五、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面積範圍:
(一)雲林縣虎尾鎮民主九路9號(副廠長宿舍),建物投影面積161.65㎡
(二)雲林縣虎尾鎮民主九路2、4號,建物投影面積168.59㎡
(三)雲林縣虎尾鎮民主九路10、12號,建物投影面積168.59㎡
(四)雲林縣虎尾鎮民主九路14號,建物投影面積168.59㎡
(五)雲林縣虎尾鎮民主七路1號,建物投影面積91.9㎡
(六)雲林縣虎尾鎮民主七路3號,建物投影面積92.89㎡
(七)雲林縣虎尾鎮民主七路5號,建物投影面積99.2㎡
(八)雲林縣虎尾鎮民主七路7號,建物投影面積99.2㎡
(九)雲林縣虎尾鎮民主七路22、24號,建物投影面積117.36㎡
(十)雲林縣虎尾鎮民主五路18號,建物投影面積42.27㎡
(十一)雲林縣虎尾鎮民主一路33、35號,建物投影面積117.36㎡
(十二)雲林縣虎尾鎮民主三路14號(第二單身宿舍),建物投影面積268.09㎡
六、保存範圍:詳保存範圍說明圖。
七、指定理由:
(一)具歷史文化價值︰獨棟、雙併、多戶連棟、單身宿舍多元整體價值高,呈現當時生產之餘員工多樣性樣貌,為虎尾地區重要糖業、文化、歷史之證據。
(二)重要事件與人物關係︰見證員工生活之配置紋理與生產設施之關係。
(三)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︰為日治時期木造宿舍之工法與住宅樣式,屋面菱形瓦保存完整,具地方營造技術與特色。
(四)具稀少性不易再現︰整體而言,呈現不同層級之住宅類別,應屬糖廠宿舍之僅存部份,具稀少性不易再現。
(五)具日治時期建築史工法發展之意義,並具高度再利用價值。
八、法令依據: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14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、2、3、4、5項指定評定基準。
九、請所有權人本權責妥善維護古蹟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條、訴願法第1、14、56及第58條規定,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︰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;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
附件:
  • 虎尾糖廠宿舍群保存範圍